成都餐飲油煙凈化器
蔚頓環保
2024-10-20 07: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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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區餐飲油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辦法》《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餐飲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554-2010)《餐飲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餐飲業單位,是指從事餐飲業經營服務的單位,包括配套有餐飲的服務業、農家樂、企事業單位;排放油煙的餐飲場所食品加工單位;非經營性單位內部職工食堂。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下列區域內餐飲業單位的油煙污染防治及相關管理活動:
(一)新都區主城區;
(二)鎮(街道)建成區;
(三)各產業園區規劃區。
第四條(基本原則)
餐飲油煙污染以“誰污染誰治理”為原則,堅持預防為主、統籌規劃、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
第五條(法定義務)
排放油煙的餐飲業單位應當樹立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遵守油煙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采取措施使油煙排放達標,主動配合油煙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并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條(宣傳教育)
各鎮(街道辦事處)、區級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各類媒體平臺,廣泛宣傳油煙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普及油煙污染防治基礎知識,鼓勵公眾和社會團體參與油煙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規劃選址
第七條(規劃管理)
城市改造和開發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的要求,合理布局餐飲服務區域。
第八條(選址管理)
不得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業樓、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居民住宅樓內禁止開辦任何餐飲單位以及產生油煙污染的食品加工點(作坊)。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廣場、橋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園及其他公共場地露天燒烤或從事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
第三章 油煙污染防治管理
第九條(項目審批)
新建餐飲業建設項目必須辦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同時應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取得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餐飲服務單位不得營業。
第十條(油煙凈化)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確保油煙達標排放。
第十一條(凈化設施安裝)
油煙凈化設施須經國家認可的單位檢測合格才能安裝使用。油煙凈化設施安裝單位應按照《餐飲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554-2010)有關要求安裝油煙凈化設施。
具備條件的餐飲業集聚經營區和露天燒烤食品集中經營區,應當安裝油煙集中處理設施。
第十二條(凈化設施維護)
餐飲業單位應當制定餐飲油煙凈化設施維護管理制度,保證油煙凈化設施的正常運行,定期對油煙凈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并保存維護保養記錄。嚴禁閑置或者擅自拆除油煙凈化設施。
鼓勵餐飲業單位委托專業技術單位進行油煙凈化設施清洗維護。
第十三條(專用煙道設置)
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所在建筑物應當在結構上具備專用煙道等油煙污染防治條件。新建可能開設餐飲服務項目的商業樓、商住綜合樓應當規劃建設專用煙道。
不得擅自加設外置煙管,確需加設的,應當征得煙管附著墻體的建筑物業主同意。
第十四條(油煙排放)
油煙排放口應按照《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554-2010)有關要求設置。餐飲業單位油煙排放應當達到國家《餐飲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要求。
禁止將油煙排入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
第十五條(項目變更)
位于居民住宅、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業樓、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的無油煙排放的餐飲服務項目,不得改建、擴建為有油煙排放的餐飲服務項目。其它無油煙排放的餐飲服務項目變更為有油煙排放的,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按要求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六條(露天燒烤)
劃定禁止露天燒烤食品區域,引導露天燒烤入室經營,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劃定的區域內進行露天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四章 日常監督管理
第(油煙監測)
餐飲業單位可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開展油煙自行監測。
第十八條(執法檢查)
區城管局應當依法查處餐飲油煙污染環境的行為,對違法行為書面轉告相關職能部門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達標的,有關部門將其列入餐飲業“黑名單”,并抄送區市場質量監管局。
被檢查的餐飲業單位應當主動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
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餐飲業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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